閥門壓力試驗
(1) 閥門壓力試驗地點
壓力試驗應由閥門制造廠在閥門制造廠內進行。
(2) 閥門壓力試驗設備
閥門制造廠用于進行需要的壓力試驗的設備部應施加影響閥座密封的外力。如使用了端部夾緊試驗裝置,閥門制造廠應能證實該試驗裝置不影響被試驗閥門的密封性能。端部夾緊裝置適用于裝配在配合法蘭間的閥門,如:對夾式止回閥和對夾式蝶閥。
(3) 需要的試驗
1. 每臺閥門應按根據本標準編制的書面程序進行表1—A或表1—B鎖列的壓力試驗。
2. 除非定單中另有說明,對具有上密封性能的閥門其上密封試驗可為高壓試驗或低壓試驗由制造廠選擇
3. 規格小于等于NPS 4壓力額定值小于等于ASME1500磅級的閥門和規格大于NP5 4壓力額定值小于等于AsME 600磅級的閥門應按表1—A進行試驗。
4. 規格小于等于NPS 4壓力額定值大于AsME 1500磅級的閥門和規格大于NPS 4壓力額定值大于ASME 600磅級的閥門應按表1—B進行試驗。
(4) 閥門高壓密封試驗
如表1—A和表1—B所示,有幾種類型的閥門需要進行高壓密封試驗。按表1—A和表1—B,一些類型的閥門其高壓密封試驗是任選的,但這些閥門仍要求能通過高壓密封試驗(作為閥門密封結構設計的試驗)。
(5) 閥門高壓氣體殼體試驗
當定單中規定時,應進行高壓氣體殼體試驗,高壓氣體殼體試驗應在液壓殼體試驗之后進行,并要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氣體殼體試驗壓力應是100下(30℃)時最大許用壓力的110%或按定單中規定,不允許有可見的泄露。